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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自然法则、道德法则与政治伦理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

发布时间:2024-07-15 关注: 一键复制网址
    人的理性有两种功能:认知功能和意志功能。康德称前者为理论理性,后者为实践理性。在现代哲学中,康德是第一个将实践范畴引入哲学的人,但他所说的实践仍然局限于伦理学的范畴。实践理性是自由的境界。如果说理论理性的规律是自然法则,那么实践理性的规律就是道德法则。
    对康德来说,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他是自然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人类的二元性决定了他们是自然世界和理性世界的一员,因此他们被自然和道德法则所支配。人性的基本特征,人性的所有问题,以及人性的价值和尊严最终都与此相关。如果一个人是自然的存在,他们只会遵循自然法则。纯粹理性的人,只会按照道德原则行事。但人类处于其中的中间,所以这两条法则适用于他们。当然,这两项法律对他的影响是不同的。人首先是自然的一员,自然法则是必然规律,人的生命总是受到自然法则的制约。作为一个自然人,他必须遵守自然法则。道德法则不同。道德规律只会影响人的理性,只有一个人按照道德规律行事,他们才能被视为理性的存在。因此,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道德法是人们应该遵守但不一定遵守的法律。
    理论理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领域。尽管“智性为自然立法”,但作为一种自然存在,我们自己也受到智性规律的制约。换句话说,作为现象世界的一员,我们也必须遵守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所以我们不是自由的。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自然规律源于我们的知识范畴,而知识范畴决定了自然规律,那么我们不是自由的吗?首先,理解的范畴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认知形式,不能由我们任意改变或决定;其次,人类理性只能提供知识的形式,不能产生知识本身的内容。只有当经验为我们提供情感材料时,这些形式才能发挥立法作用。因此,当我们成为知识的对象时,我们也必须遵守这些规律,并受到情感的限制。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常常把道德规律看作是不受我们意志支配的外在客观规律。
    与理论理性的自然法则相比,实践理性的道德法则是完全不同的。如前所述,人类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和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一样,必须服从自然法则,而作为一种理性存在,他可以按照理性本身的规律行事。因为人一生都生活在自然中,所以他必须始终服从不可避免的自然法则的约束。只有当他克服了情感和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事时,道德法则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自然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而道德法不是人们必须遵守,而是人们应该遵守的法律。这并不是说道德法则比自然法则弱,而是说它们在不同的领域和方式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自然法则支配着人的自然一面,而道德法则影响着人的理性。既然人总是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他就必须服从自然规律,但也应该服从道德规律。因此,道德法作为一种人们应该遵守的法律,在表现形式上与自然法不同:自然法是以“是”为系词的叙事形式,而道德法则是以“应该”为纽带的命令形式。换句话说,道德法则表现为命令人们“做他们应该做的事”的道德法则。
    康德伦理学是一个典型的动机理论。在他看来,行动的道德意义不能从结果或行动本身来判断,必须从动机来判断。同一行为可能有许多不同的动机,但这些动机并不好。例如,不信任和信任的行为可能会因为害怕失去可信度而停止撒谎。我可能会受到外力的压迫,所以我不能撒谎。我可能不会因为诚实能给我的好处而说出我的谎言,也可能不会因为不应该撒谎而说谎言。显然,只有最后一幕才具有道德意义。商人经常听到他们“童叟无欺”。在这方面,他当然是真诚的,但他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真诚,而是为了让他受益,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动机不纯”。我们当然可以理解这里的动机是杂质,但我们也提倡商人的诚信,但不要假装道德。
   政治伦理原则是政治伦理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起统摄和引领作用的最根本的伦理规范。其包含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政治人道原则、政治自由原则、政治公平原则和政治平等原则。我认为政治人道原则中包含着自然原则的概念,政治公正原则中包含着道德原则的概念。所以说,政治伦理基本原则中既包含自然原则也包含着道德原则,如果真要说两者取其一的话,我认为该是自然原则,因为自然法则是道德法则的基础,道德不能违背人性。
作者:张莹、杨丽婷、虞可欣、谢敏静 来源:多彩大学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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