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与形式审判的关系
——以“许霆案”为例
摘要:本文以”许霆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复杂关系以及其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分析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提出在现代法制社会中应如何正确处理两者关系,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的有机统一。通过分析,旨在协调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促进我国司法法制的良好建设。
关键词:社会舆论、刑事审判、司法公正、“许霆案”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传播渠道的日益多样化,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根据“许霆案”中在银行交易中构成盗窃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广泛质疑量刑过重是否不具有合理性。而后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此结果体现出在社会舆论和刑事审判相冲突时做出决定体现出公平正义,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真正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深入研究“许霆案”中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此判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社会舆论普遍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许霆的行为不应该被判处如此重刑。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
1. 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具有积极影响
社会舆论可以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权力滥用。在“许霆案”中,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地对待案件,确保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信力,确保司法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社会舆论的关注促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审理进展和判决结果。在“许霆案”中,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公众的讨论使得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理解。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社会舆论在促进司法公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社会舆论对特定案件的关注和讨论,可能会引发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从而推动法律的完善。“许霆案”引发了社会各界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这种讨论有助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的适用,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
社会舆论促进刑事审判和谐,以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为例论述社会舆论可以将刑事审判和民意有机结合,社会舆论促进刑事审判依据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以“廖丹刻章救妻案”为 例论述社会舆论促进刑事审判结果更加合理合法。“许霆案”的改判结果表明法官在应对这一挑战时所展现的素质和能力,适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体现了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谨慎、公正地处理案件,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确保审判过程的供着公正、透明。
2. 社会舆论也可能对刑事审判产生负面影响
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可能会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使司法审判受到舆论的左右。在“许霆案”中,一审判决后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对声可能对司法机关的重审决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社会舆论的过度干预可能会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导致司法审判失去公正性。
社会舆论往往带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容易受到个人情感、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许霆案”中,一些公众基于对许霆的同情或者对银行的不满,发表了一些情绪化的言论。这种情绪化的判断可能会干扰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客观分析和理性判断,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社会舆论的过度关注可能会形成“舆论审判”的局面,使司法审判在舆论的压力下失去权威性。在“许霆案”中,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使得案件的审判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影响。“舆论审判”不仅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性,也会破坏法治的尊严。
舆论的压力有时会迫使司法机关做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裁判结果。在一些情况下,媒体的过度报道和公众的情绪化反应可能导致审判受到干扰,法官在判决时不得不考虑公众的情绪和舆论的导向。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受到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可能受到损害。
3.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为了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只有在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才能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实现真正的法治社会。
以劳荣枝案和张扣扣案为例,这两个案件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劳荣枝案中,公众普遍认为劳荣枝罪大恶极,应予以严惩。而张扣扣案则引发了关于复仇行为和传统孝道的讨论,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同情张扣扣。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并没有完全迎合舆论的导向,而是依法作出了裁决。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社会舆论时,既要接受合理的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尤其法官在评定案件中一定要以法条要求为主,不得因社会舆论而严重减刑或重罚。
1、坚持司法独立性原则
法院在量刑活动中,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保判决不受舆论影响,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在一些案例中,司法工作者会受到上级错误指示或社会舆论的压制,而迫使法院做出一些错误判决,以此来平复公民,而此种行为是违反法律条文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必须坚持司法独立原则,保护我国的司法体系制度。
2、提升司法透明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透明度不仅是法律正义实现的基础,也是构建公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透明度确保了法律过程的公开与可监督,从而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判断的信任和接受度。在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中,为减少出现不合理判决,如”许霆案“中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人民法院应主动接受网络舆论监督,依法、及时地公开相关司法信息,提升司法审判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方便快捷地了解司法信息,满足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求。
3、正确引导舆论
对于一个案件,在舆论发酵的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司法程序错误而导致冤案、错案,因此国家有关机关要正确引导舆论,司法机关应树立“案情决定舆情”的观念,做好案前舆情风险评估,防止因实体处理上的错误、审判程序上的瑕疵导致网上舆论的产生。同时,要与政法各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舆情共商、协调处理,凝聚力量,把握好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4、规范媒体报道
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避免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公正。”许霆案”中在规范的媒体报道下,避免了对许霆的过分责罚,正确利用了媒体报道的效果,促进司法体系的完善。
5、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允许普通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对于一些案件,除了听取大众的建议之外,还可以使用人民陪审制度,通过这一制度旨在促进司法民主、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进一步完善,提高陪审员的业务能力,确保他们在审判案件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
6、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立法机关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机制,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7、加强司法沟通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社会舆论进行沟通,回应公众的关切和质疑。通过加强沟通,可以减少社会舆论的误解和偏见,促进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8、培养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意识是衡量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引导社会舆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理解司法程序,尊重司法权威,正确对待民意,维护法律的权威。从而规范我国公民对于司法案件的正确观念,正确引导。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生活、法律关系、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表达了人们对现行立 法、法律实践、公民权利和义务等的要求与态度。法律意识对人们法律生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规范创设的必要 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越高,越能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
这是一个自由民主得到张扬的时代,在此背景之下的社会舆论声势浩大;这是一个秩序法治的时代,对触犯其规则的每件刑事案件都会受到克制;这是一个人权至上的时代,无论是社会舆论的张扬还是刑事审判的克制,其最终的落脚点却同为人权。毋容置疑,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开放的社会舆论和保守的刑事审判之间已经在不断的发生碰撞。前者是自由民主的化身,后者是秩序法治的要求,当它们发生碰撞时,身为法律人的我们应在第一时间梳清二者的关系寻找对策,为中国现代的刑事审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进路疏通障碍,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时代使命。本文分析了”许霆案“中改判的过程及结果,并研究了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两者在司法办案中的比例。“许霆案”充分展示了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之间的复杂关系。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关系,需要坚持司法独立原则,加强司法公开与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理性表达,完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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