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期,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养颐税研”调研队针对现有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开展了广泛调研。
总体上,个人养老金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丰富了个体养老储备金方式。截至2023年底,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人数突破5000万人,个人养老金产品增加至753只,包括465只储蓄类产品、162只基金类产品、107只保险类产品、19只理财类产品。个人养老金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个人缴费阶段的税收减免,然而,现有的税收优惠力度并不足以激发广大民众的参与热情,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未能充分考虑到城乡、不同职业群体和企业的需求差异。今后,税收优惠的力度和覆盖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以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和普惠性。
为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以下税收优惠措施或许有助于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改革纵深化:
1.差异化制度设计:第一,对于企业。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除了考虑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外,还应考虑企业在养老金缴纳过程中的税收优惠。现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指企业为其员工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险,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单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一份明细单,该明细单详细列出了职工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包括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部分。这份明细单是职工了解自己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职工了解自己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金数额的重要依据。调研队于7月16日来到江苏省苏州市税务局进行采访,通过交流提出可以对商业银行营运个人养老金的手续费进行免税,设定免税的具体额度或比例,比如对手续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实行免税,或者设定免税上限,以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发展,增强企业参与个人养老金市场的积极性。同时通过这次调研,我们看到了政策在基层落地的复杂性,银行和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比我们预想的要多得多。

(图为与税务局人员进行采访张佳芸摄)
第二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团队提出可以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产品实行较低的缴费税率,以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广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有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
第三,对于养老保险金。可以对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在一定期限内免征税,以鼓励长期资金的积累和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同时明确哪些类型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规定具体的免税期限,设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以有效地实施养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免税政策,为个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退休收入来源,促进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2.提高税收优惠力度首先,聚焦于个人,养颐税研队通过调研,总结提出可在领取时对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本金征税而对本金产生的收益免税的建议,鼓励个人为退休储蓄,通过税收优惠促进长期资金积累。
其次,扩展到家庭,可扩大财税政策覆盖面的激励范围,可将个人养老金扩大激励范围到覆盖整个家庭,开设联合账户,允许家庭共同缴费,增加家庭养老金积累,促使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配资金调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