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至20日,山东大学“幻境寻踪”生成式AI幻觉侵权治理研究调研宣讲团成员刘鸿莹前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就生成式AI幻觉侵权治理研究问题,向青州市人民法院做了相关案件受理情况、裁判尺度和认定标准、未来发展趋势和建议等问题做了系列调研。通过采访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和政治处主任,了解了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在基层人民法院的覆盖情况、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案件裁判中理论和实践的有效衔接以及下一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觉侵权的治理宗旨和路径等实务信息。
宣讲团成员刘鸿莹采访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庭长
“幻境寻踪”宣讲团成员刘鸿莹先向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庭长介绍了调研主题、项目基本信息和项目所依托的案例背景。于庭长表示,在“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件中,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之所以裁判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是出于保护新兴科技产业发展、保护尖端行业发展信心。于庭长分析,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也是基于人工智能科技的发展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创新性、不完善性,生成式AI所要求的强大算力必然导致运行过程中会产生科技公司不可控的交互,这属于生成式AI发展的客观性质,不能因此就责令研发公司进行赔偿,以免形成发展的桎梏。
于庭长还提到,生成式AI对于人类来说归根结底都是供人类使用的工具,AI只能提供建议而并不能直接左右人的选择,所以AI之本在人,行为人在使用生成式AI、参考AI所提供的信息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访谈中,于庭长也提到,在这个生成式AI侵权“全国首例”判决生效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层专门针对此类问题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开展过专项学习,组织法官、法官助理学习、了解生成式AI幻觉侵权的基本类型以及可参考的裁判尺度,为后续相关案件的受理与裁判奠定基础。
此次赴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调研,宣讲团成员刘鸿莹还转成采访了青州市人民法院政治处刘主任,刘主任对“生成式AI幻觉侵权治理研究”的调研主题的前沿性、创新性表示高度认可。同时,刘主任还提出了一个较新的切入角度:在生成式AI幻觉侵权的相关案件中,如果提供错误信息和引导的AI工具系用户付费使用,可以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角度考虑责任分配和适当补偿。
宣讲团成员刘鸿莹与于庭长合影
访谈的最后,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于庭长指出,由于此类案件类型较新,并且具有大不同于普通网络侵权案件的特征,我国在生成式AI幻觉侵权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空白。对于这类案件,在下一步的理论探究和司法实践中,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或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系统说明生成式AI幻觉侵权的案件在管辖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主体适格性应当怎样认定该、如何应对举证较难的问题以及相关证据如何及时固定和保全等等,为后续相关领域的司法探索指明方向。
图文|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