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可以怨》是钱钟书1980年11月20日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文学教授恳谈会上的讲稿。在阅读完这篇文章后,我看到了钟钱钟书先生对传统文学中"诗可以怨"的再思考,在文本中,他指出了历代文学家对此文论主张的误解点,从《论语.阳货》至《报任安书》等作品进行了﹣一分析,挖掘其背后的心理依据。此外,这篇文章跳出中国文学的单视角,将中西文化的观点进行比较,加深了"诗可以怨"的研究深度。接下来,结合我的阅读感受,我将谈谈我对《诗经》中"诗可以怨"的个人见解。
从"诗可以怨"的含义及历史演变来看,钱钟书在《诗可以怨》中指出了"诗可以怨"中"怨"的几层含义,首先是以直白的怨恨揭露社会矛盾,体现"下以风刺上"的政治功能,以《魏风·硕鼠》为例,它以鼠喻剥削者,控诉统治阶级的压迫,我认为钟钱钟书正想借此表达,"怨"是一种社会不公控诉的工具。其次,怨中可能包含了欢愉之情,文本以韩愈的文章进行了印证。此外,钱钟书认为"怨"是个人或集体情感宣泄的重要途径,通过文学创作可以排遣心中的郁结,正如他在文中提到"一个人潦倒愁闷,全靠"诗可以怨"获得派遣、慰藉或补偿。"正是这种宣泄,不仅缓解了作者的积郁,还可能诞生具有真情实感的好作品。最后,钱钟书指出"怨"的艺术含义,他认为文学创作可以将负面情绪转化为审美对象。在文本中,他指出"诗可以怨"中的"怨"不是简单的抱怨,而是通过艺术形式将激烈情绪转化为具有审美价值的文学表达,这种转化过程反映了"怨"从情绪到审美意义的变化。
从历史演变来看,钱钟书从先秦等不同历史时期分别论述。先秦时期,作者追溯了"诗可以怨"的源头,指出《论语阳货》中"诗可以怨"的提出,只是《诗经》"兴、观、群、怨"功能之一,此时的怨在我看来是一种表达诉求的政治工具,兼具宣泄民愤与维护正义的功能,例如《秦风·黄鸟》以"交交黄鸟,止于棘"起兴,揭露了反人性的殉葬的罪恶。结尾"如可赎兮,人百其身"再强调情感,将个体对残酷告制度的怨愤转化为强烈的社会遣责,彰显了"怨"的社会功能。秦汉时期,司马迁将"怨"与个人命运结合,在《报任安书》中指出:"《诗》三百篇,大底圣贤发愤之所为作也。"在此时,"怨"与个人苦难(如司马迁遭受宫刑,紧密关联,此时"怨"不仅是政治表达工具,更是个人悲剧命运的文学宣泄方式,同时"怨"的情感主体也从集体转向个人,这些其实与礼乐制度的崩坏、"美刺"政治合法性消退的社会背景相吻合。唐宋时期,"怨"从情感宣泄深化为审美艺术,在《送孟东野序》,韩愈开头就提及"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人声之精者为言,文辞之于言,又其精也。"韩愈将"怨"扩展为一切"不平"情感的宣泄,我认为这一点与《诗经》饥者歌其食,劳者歌其事"的传统相通,强调"怨"的普遍人性,此外,韩愈在《送高闲上人序》将书法艺木与情感联系,暗含了怨借助艺术手法可以转变为审美表达。
综上,在我看来,"怨"的演变趋势是由集体到个体.从情感宣泄到审美表达,"怨"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性质也不断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