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村殡葬改革法治保障既有研究综述
在武汉大学我国乡村殡葬改革实施现状考察实践队出行前,实践队负责人组织团队成员展开有关主体的理论学习,其中,来自法学院的4名同学结合自身专业知识,通过收集、阅读、归纳整理文献,形成了《我国乡村殡葬改革法治保障既有研究综述》,其正文如下。
1985年我国《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与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殡葬改革进入了法治化时期,“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的殡葬管理方针以法律文件的方式得以确定。城市地区由于国家权力的深度渗透、土地紧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原因,较为顺利地完成了由土葬向火葬的转变。但在广大乡村地区,殡葬改革的有效推进及其进程的法治化,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一论题,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展开了一系列研究。
乡村殡葬改革法治化,即以调整立法塑造乡村基层政府和公民围绕殡葬产生的一系列行动,形成法所期待的秩序。对于其阻滞因素,较多学者关注于国家法规和传统习俗之间的冲突,如王俊英认为当前殡葬法律缺少文化和价值基础,克服习俗的惯性需要付出较大的法律实施成本;[1]吴飞从宗教和习俗的视角出发,指出殡葬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对中国民间信仰的偏见和各民族习俗待遇不平等的现象;[2]蒋悟真认为当今殡葬领域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殡葬改革的新情况、新需求。[3]在殡葬执行层面,吴磊、朱冠楠综合分析了政府行为的示范现象,提出政府中存在的责任和监督缺失、信息传递效率低、行政力度不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政府失范行为导致农村殡葬改革没有取得预期效果;[4]崔家田认为殡葬宣传没有将合情性与合理性、合法性相结合,导致了村民们无法改变传统的殡葬观念,并对殡葬改革产生茫然与反感;[5]聂永刚认为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没有做到因地制宜,缺乏人文关怀;[6]高满良通过与西方社会改革历史时期的对比指出当今殡葬改革企图在短时间内用理性建构的法律保障制度向农村渗透的做法存在较大难度。[7]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使得乡村殡葬改革的法治路径一度陷入尴尬局面:基层政府未能从殡葬改革的真正价值出发,以简单化、运动式的改革措施,试图在短时间内用国家法律法规建构的现代殡葬方式替代传统丧葬习俗,引发了乡村群众的抵触,激化了政府与乡村基层之间的矛盾,既消解了殡葬改革政策与方针的合法性、合理性,也未取得良好的效果——周口平坟运动中的大规模平坟和重新恢复的百万座坟墓就是此种窘境的真实写照。
在社会问题不断涌现之时,学界也在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话语体系中探讨推进乡村殡葬改革的多元路径,从政治、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视角提出了诸多建议。例如王文晨认为我国殡葬立法应当尊重多元风俗文化、处理好现代法律与民间传统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施行殡葬改革;[8]段永升以中国历史上的多元殡葬实践为例,提出殡葬方式的选择需尊重群众的文化心理,尊重人民的殡葬方式选择,以人为本;[9]蔡雨通过分析周口平坟运动中的政府不当行为导致法律失效的现象,认为应当提高行政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推动和谐、文明执法;[10]伍德志通过分析乡村殡葬改革推进中践行的赶超战略,提出通过主体层面和行动层面的合法性建构,通过发挥村干部作用以及在基层执法中坚持主观程序正义来缓解殡葬改革在基层推行的合法性困境;[11]胡卫卫、于水通过分析当今权威政治向乡村基层渗透导致在殡葬改革中村民自治的空间受到压缩,主张通过转变传统的权威主义观,建设“服务型政权”,通过重构农民的话语权来实现乡村的柔性治理;[12]司尚乐从多种葬法的比较研究出发,强调应当兼顾经济环保与民众情感,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殡葬方式,促进生态环保殡葬的推广。[13]
随着殡葬改革实践的日益深入,时至今日,多数学者已经对其持肯定态度,并积极探求殡葬现代化的实施路径。从上述研究不难看出,殡葬改革中蕴含着多种价值追求,这些价值正是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殡葬体系所迫切去实现的。但在过往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多种价值之间的割裂与矛盾——改革措施往往使得众多价值追求中的一个或多个价值成为妥协与牺牲的对象。在殡葬改革的法治化时期,这些价值追求折射在改革领域中即为良好的法律和有效的法律实施,基于此,如何在法治进程中尽可能地统筹更多价值,实现改革的综合目标这一命题仍需探求解决方案。当下,围绕殡葬改革的整体立法、实行措施、服务保障以及对改革中典型事例的个案分析已经较为深入,深刻地揭示了殡葬改革中的社会问题,提出了许多可行的方案,但殡葬领域的移风易俗与现代化具有较大的地域性差异。在我国中西部地区,还大面积地存在着殡葬改革的未起步地区,现今对此类地区的有关研究还较少,需要进一步究其改革滞后的原因,用改革成熟地区的经验关照当地社会实践和整体环境,进而探索用法治与其他改革价值的融合。
参考文献
[1] 汪俊英.农村殡葬改革的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论坛,2009(03):77-80.
[2] 吴飞.论殡葬改革[J].开放时代,2022(01):148-165+8-9.
[3] 蒋悟真.殡葬改革的法治挑战及应对[J].政治与法律,2021,No.317(10):107-119.
[4] 吴磊,朱冠楠.农村殡葬改革之败突显政府行为失范——对殡葬改革在安徽农村推行较难状况的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05):15-16.
[5] 崔家田.关于当前农村殡葬改革的调查与反思:以河南为例[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01):73-77.
[6] 聂勇钢,曾南权,杨士喜.乡村振兴视角下农村殡葬改革的阻滞因素及优化进路[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9(02):32-34.
[7] 高满良.农村殡葬改革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与调适[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22,41(05):1-5.
[8] 王文晨.法律如何移风易俗[D].西南政法大学,2019.
[9] 段永升,张新科.陕西农村殡葬服务产业化与殡葬制度改革——基于陕西关中G村的田野调查[J].晋阳学刊,2016,No.215(02):89-96.
[10] 蔡雨.法律何以失效[D].西南政法大学,2014.
[11] 伍德志.基层治理合法性的多重困境——以安庆市殡葬改革为例[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47(01):97-107.
[12] 胡卫卫,于水.策略行动、草根失语与乡村柔性治理[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9(01):86-93+127.
[13] 司尚乐.殡葬改革的法治困境及破解对策[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9(01):48-51.
作者:韦江睿 来源:武汉大学我国乡村殡葬改革实施现状考察实践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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