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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法治中国青年观察团|听民声、察民意:基层群众眼中的类个人破产制度

    发布时间:2026-08-31 阅读:
    来源:治税明法队
     “类个人破产”这个词,对不少普通群众而言并不陌生,但能够真正了解其具体含义和运行方式的人并不多。随着浙江、江苏等地法院陆续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如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同时防止制度被恶意逃债者利用,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基层群众对类个人破产制度的真实认知,“治税明法”实践队近日走进基层,接触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市民,并对财税实务工作人员开展访谈。从走访情况来看,群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进一步了解制度内容后,大多数受访者并非简单地“支持”或“反对”,而是更加理性看待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这一问题。
一、从“没听说过”到“知道有这样一条路”:制度认知仍存在明显空白
         类个人破产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为确实陷入债务困境、但并非恶意逃债的个人提供一条重新开始的路径。
         尤其对于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背负债务的个体经营者而言,当正常经营已经难以维系时,通过规范的债务清理程序逐步摆脱债务压力,无疑是一种现实的制度需求。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蒋家村走访过程中,多位个体工商户表示,此前几乎没有了解过个人债务清理相关政策,部分经营者甚至认为个体工商户缺少明确的债务清理或破产法律渠道。与此同时,在多数个体工商户的认知中,“破产”往往意味着经营失败、信用受损,是一件完完全全的坏事。
         这意味着,对于类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当前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制度好不好”,还包括“群众知不知道”和“群众能不能看懂”。
图 1 队员访谈个体工商户

图 2 队员访谈个体工商户
二、真正了解制度后,群众更关注“谁能减、怎么减”
         与“完全不了解”相比,进一步介绍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后,受访群众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
         在走访大量普通群众过程中,小周认为对于确因创业失败、经营困难等原因陷入债务困境,同时没有恶意逃债行为的人,给予其一定的债务清理机会具有合理性。朱女士表示,如果一个人确实因为失业、疾病或者创业失败而无力偿债,应当有合法途径帮助其重新开始,但前提是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防止有人借此欺骗、逃避债务。
         但“支持”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减免”。
         在访谈中,两位受访者对于制度适用对象有着较为明确的底线:诚信经营、客观原因导致无力偿债的人,可以获得制度帮助;故意借钱不还、隐瞒或者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人,则不应成为制度保护对象。
         这说明,在群众朴素的制度认知中,“诚信”已经成为判断是否应当获得债务清理的重要标准。
图 3 队员访谈基层群众

图 4 队员访谈基层群众
三、涉税债务问题更受关注:“可以缓一缓,但不能一笔勾销”
         在涉及个人债务清理的问题上,税收债务是群众较为关注的一个特殊领域。
         税收实务工作者对于税款减免的态度较为谨慎。吴女士认为,税收具有较强的公法属性,税务机关不能像普通债权人一样自由地对税款进行让步,因此税收债务与普通商业债务在处理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对于个人涉税债务,也不能简单采取“一律免除”或者“一律不管”的做法,而应当进一步区分债务形成原因以及纳税人的主观行为。可以考虑在严格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对部分非恶意、非欺诈形成的税收债务进行有条件的清偿调整,同时保留税款本金优先清偿、允许合理分期等机制,为确实陷入困境的纳税人保留重新开始的空间。
         从实务人员的访谈来看,大家真正希望避免的,并不是“减免”本身,而是不区分原因、不区分行为的一刀切处理。
图 5 队员访谈财税实务工作者
         综合上述走访内容,群众对类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虽然尚不充分,但其基本态度并非简单的支持或反对,而是呈现出一种较为明显的“有条件支持”的特征。这实际上形成了群众对于类个人破产制度最朴素也最核心的期待:让真正陷入困境的人有机会重新开始,让有能力却恶意逃债的人不能钻制度的空子;既保护债务人的生存与发展,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给诚信经营者留出空间,也守住税收和社会公平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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